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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曹孟茹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晚20时许,公安机关据线报在本市浔阳区孤溪埂29号3单元楼下抓获被告人曹某某。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曹某某的住处本单元503室进行搜查,并在次卧内查获被告人曹某某藏匿在此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白色晶体1瓶(经检验,重1.80g,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7袋(经检验,共重31.56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瓶(经检验,共重2.41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德洪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梦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