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X诉谭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x,谭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622号原告肖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被告谭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与被告谭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以无法提供被告谭x的确切地址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x承担。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杨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静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