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灿波与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灿波,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985号原告魏灿波。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鲁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灿波与被告湖南华腾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鲁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灿波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灿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灿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灿波负担。审判员 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