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顺旺、XX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旺,XX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徐顺旺,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XX雕,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徐顺旺与被执行人XX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34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30000元,剩余案款53095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554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