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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秀敏与杨锋、杨晓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敏,杨锋,杨晓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648号原告王秀敏,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静环。被告杨锋,曾用名杨胜利,男。被告杨晓霜,男。原告王秀敏诉被告杨锋、杨晓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王秀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锋、杨晓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敏撤回对被告杨锋、杨晓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秀敏承担。审 判 长  陈 钢审 判 员  刘忠焰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