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秀敏与杨锋、杨晓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敏,杨锋,杨晓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648号原告王秀敏,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静环。被告杨锋,曾用名杨胜利,男。被告杨晓霜,男。原告王秀敏诉被告杨锋、杨晓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王秀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锋、杨晓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敏撤回对被告杨锋、杨晓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秀敏承担。审 判 长 陈 钢审 判 员 刘忠焰人民陪审员 陈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