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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碧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廖碧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嘉陵。被执行人廖碧方。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碧方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碧方给付截止2015年11月2日前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57510.36元及2015年11月3日后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272220元及利息、罚息、手续费32666.4元,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8920元,保全费731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诉讼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廖碧方所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一套,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一套,所有的川AL2***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均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本次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11月2日前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57510.36元及2015年11月3日后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272220元及利息、罚息、手续费32666.4元,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8920元,保全费731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廖碧方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截止2015年11月2日前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57510.36元及2015年11月3日后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272220元及利息、罚息、手续费32666.4元,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8920元,保全费731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