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建党与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党,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3474号原告杨建党,男,1976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戴永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飞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登虎,男,196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该村监委会主任。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沛,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富存,男,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邦力,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党与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党及委托代理人戴永智,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杨飞波及委托代理人杨登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靳富存、孙邦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党诉称,第一被告为绿化更新树木,在伐树时不慎一根树枝正好掉在第二被告所架设的不规范的电讯线上,由于电讯线质量太差及间距跨度太大,且在两个拐弯处偷工减料不栽电杆,仅在空中拉一锚线牵引领线,这就使该设施经不起一点外来压力造成安全隐患,故才导致一根小树枝挂在电线上就造成一个电杆直接倾倒,架设的电线又拉倒折断50米外空中拉线锚杆,锚杆折断倒下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母亲王娥娃砸中当场死亡,造成严重伤亡事故。我认为造成我母亲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第二被告架设的不规范电话线杆所致,第一被告砍树枝时未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事故发生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故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234699.5元。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委会雇人伐树发生本次事故属实,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的电话线杆及架设线缆存在安全隐患,我村委会多次向其打电话反映,但其没有采取措施消除。所以我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辩称,我公司按照操作规范施工架线,电信杆在该村已栽了很多年,线杆质量是安全的。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相关采伐证的情况下违法采伐,伐树时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树干压到电线上导致电信杆被拽倒,导致本次事故���生。我公司同意承担次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雇人对该村中心路旁的树木进行砍伐,砍伐的树枝掉落在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架设的线缆上,导致线缆拽倒水泥电信杆,将正在从此经过的原告杨建党母亲王娥娃砸中致当场死亡。当日,经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给付原告20000元,又于2015年11月17日给付原告3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多退少补。2015年12月10日,原告持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34699.5元。审理中又查明,原告杨建党系死者王娥娃之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到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绘制了现场位置草图,拍摄了现场照片,据勘查,折断之线杆未拉设锚线,距事发现场沿中心街往南约52.5米��,线缆横过中心街,两边均未设置线杆,倒在线缆上的树枝直径约为10公分。审理中,原、被告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责任分担比例意见不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家庭成员证明、户口本、王娥娃死亡证明、现场照片八张,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照片13张,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提供的原告出具的2015年11月14日、17日收条,本院现场勘查图及照片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在进行伐树作业时,砍伐的树枝掉落在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架设的通信线缆上,将线杆拽倒,砸中原告母亲,致其死亡。两被告之共同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两被告应各半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杨建党作为王娥娃之子,在被侵权人王娥娃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主张之王娥娃死亡赔偿金158640元,丧葬费26059.5元,两被告均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之行为给原告精神造成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原告之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合��194699.5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已借给原告杨建党之50000元,从其约定,应在其赔偿金额内予以扣减。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户县甘河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建党97349.75元;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除已支付之50000元外,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建党47349.75元;三、驳回原告杨建党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元,由两被告各半承担,因原告已交付820元,故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各给付原告杨建党诉讼费410元,另外各应承担之诉讼费2000元,执行中直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刘延平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