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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紫金锰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紫金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民初415号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姜桂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振烽。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九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江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彭万林。被告重庆紫金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溪口镇龙洞村。法定代表人彭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紫金锰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宝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