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易某与周某乙抢劫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周某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系被害人周某甲之母。被告人周某乙(曾化名周某丙),个体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二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周某甲的母亲易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与被告人周某乙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撤诉。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贤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