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90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刘龙福,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欲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