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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90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刘龙福,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欲与被告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