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孙红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红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69号罪犯孙红好,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1995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50元;2002年6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2012)洛开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孙红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孙红好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共计275890.4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洛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孙红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6年,孙红好伙同他人经预谋到洛阳高新开发区某工地用砍刀砍彭某某(致轻伤、八级伤残)、高某某(致重伤、八级伤残)。2.2010年,孙红好在其妻诊所内与孙某某发生纠纷,用砖块砸向孙某某(致轻伤)。3.2011年,孙红好指使徐治朝等五人殴打韩某某,因韩某某未在家,将韩某某的父母打成轻伤,分别构成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孙红好系累犯、主犯。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项于2016年2月4日执行了5000元。罪犯孙红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5次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孙红好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红好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