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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XX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阳,刘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XX阳,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刘星亮,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执行人XX阳与被执行人刘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明泉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