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宝鸡东风电力器件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宝鸡东风电力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负责人陈卓,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红丽,女,任该支行风险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东风电力器件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法定代表人王爱良,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宝鸡东风电力器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东风电力器件厂归还借款2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7.5元。本案执行费36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东风电力器件厂变卖了其现有的财产,所得款项交纳了本案执行费3612元后,剩余64741元全部归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