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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与谈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谈凤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2442号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法定代表人钱雅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国芳,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凤鸣。原告江苏长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与被告谈凤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进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凤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远公司诉称:2014年其公司与谈凤鸣签订直销合同,双方对账确认至2013年12月31日,谈凤鸣结欠其公司货款103975.15元,后双方又发生往来,2015年12月双方经对账,谈凤鸣结欠其公司货款为126469.08元,该款其公司经催要未果,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谈凤鸣立即支付欠款126469.08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0.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其公司支付的律师费8641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谈凤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长远公司与谈凤鸣签订直销合同一份,长远公司供应谈凤鸣电线电缆,谈凤鸣负责销售和货款回笼,逾期回笼货款承担月息0.8%赔息,双方发生经济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谈凤鸣负担。双方另在该直销合同上确认截止2013年12月31日,谈凤鸣结欠长远公司货款为103975.15元。嗣后双方继续发生往来,截止2015年12月31日,谈凤鸣结欠长远公司货款126469.08元。该款长远公司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3月14日,长远公司与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所丁国芳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长远公司缴纳律师代理费8641元。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规定,1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1万元至1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为4-7%,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收费标准为3-6%。以上事实,有直销合同、送货单、销售结算单、委托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长远公司与谈凤鸣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效。谈凤鸣与长远公司结欠长远公司货款126469.08元,该欠款应予清偿,故对长远公司要求谈凤鸣支付欠款126469.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长远公司主张谈凤鸣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0.8%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长远公司主张谈凤鸣承担律师费用8641元,该律师费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谈凤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抗辩,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谈凤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长远公司欠款126469.08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0.8%计算)。如果谈凤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谈凤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长远公司律师费864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1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71元,由谈凤鸣负担,该款已由长远公司垫付,谈凤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长远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翰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