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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南京秋丰建材厂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秋丰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南京秋丰建材厂,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街*组。负责人金黄鑫,该厂厂长。南京秋丰建材厂因与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南京秋丰建材厂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作为生产合格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的专业厂家,在2014年获得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登记证书,进入南通住宅建筑排烟气道市场。由于启东市相关建筑工程使用了不合格的排烟气道,该厂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南通市市长信箱进行了举报。2015年11月26日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举报事项予以了回复。虽然在回复中认定被举报排烟气道工程生产工艺和施工设计均为合格,但未依照住建部行政法规、规范和产品检测标准开展实质性检(审)查,也没有依法处罚。由于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引发不公平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侵犯该厂合法权益。诉请确认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判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排烟气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南京秋丰建材厂本次是以启东市碧桂园一期一标段一期、一期总承包工程二标段和启东市西郊花园二期住宅建筑项目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排烟气道为由向南通市市长信箱举报,该举报行为属于群众来信来访范畴。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厂举报事项给予的回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根据《信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之规定,起诉人南京秋丰建材厂针对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南京秋丰建材厂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在未直接向相关市场监督职能部门申请启动相应行政监督的情形下,仅凭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复,认为该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与被诉不作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所述,南京秋丰建材厂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南京秋丰建材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南京秋丰建材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因建设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至不公平市场竞争,严重侵犯该厂的合法权益,故该厂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主体适格。2、该厂投诉行为,系请求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应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从南京秋丰建材厂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来看,其认为他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排烟气道,而向南通市市长信箱进行举报。该举报行为显属来信来访行为。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启东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南京秋丰建材厂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后予以回复,该回复行为属于信访答复。该回复对南京秋丰建材厂不具有强制力,对该厂的实体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质影响。南京秋丰建材厂不服该回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南京秋丰建材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