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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易志勇与谢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勇,谢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345号原告易志勇,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发青,十堰市郧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谢建国,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勇诉被告谢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勇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志勇负担。审判长  杨子文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开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