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易志勇与谢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勇,谢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345号原告易志勇,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发青,十堰市郧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谢建国,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勇诉被告谢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勇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志勇负担。审判长 杨子文审判员 卫 伟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开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