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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苏华与柯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苏华,柯昌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73号原告姚苏华,居民。被告柯昌保,居民。原告姚苏华与被告柯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姚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