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苏华与柯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苏华,柯昌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473号原告姚苏华,居民。被告柯昌保,居民。原告姚苏华与被告柯昌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姚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