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陶友泉、陶友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城民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与姚国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友泉,陶友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城民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姚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陶友泉。被执行人姚国荣。申请执行人陶友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城民初字第0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姚国荣未能按本院(2016)苏0585执1013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国荣银行存款2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