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黄沙与广州市新东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2015执复议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新东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XX贤,黄戈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东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浩伙。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梁羽钧。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被执行人:XX贤,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黄戈壁,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姜德源,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恒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2)穗花法执字第1719号广州市新东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李黄沙、XX贤、黄戈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黄沙所有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招商华侨城曦城17栋17号房以清偿债务。李黄沙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拍卖涉案房屋。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李黄沙的异议。李黄沙不服,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2.停止拍卖涉案房屋。本院认为: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李黄沙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现本案其他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对涉案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故已无复议审查的必要,本院复议审查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复议审查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伟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