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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977号原告:林某,男,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东高村文林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605113612。委托代理人:汪承旭,金寨县斑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东高村文林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605014243。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文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