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陈锡森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97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森,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70号原告:陈锡森,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林沛芸、周玉珊,分别系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委托代理人:张晓歆,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森诉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被告广东利某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世纪绿洲花园第3、4栋幢–1层127号车位产权登记)的受理费后,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预交,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锡森要求判令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为其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世纪绿洲花园第3、4栋幢–1层127号车位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雯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人民陪审员 李淑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杳神晓琳何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