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94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戈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持C1证驾驶皖S×××××轻型普通货车,在界首市任寨乡岳刘行政村张楼路段自北向南行驶时,与自南向北骑电瓶车行驶的程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救援。程国俭受伤后经界首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界首市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3月28日,苏某某赔偿程某近亲属人民币共计33.6万元,程某近亲属对苏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经安徽省利辛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阜阳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人杨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