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柳迪申请执行XX先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迪,XX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柳迪,男,1997年12月2日生,汉族,昆明万通学校学生,富民县人。法定代理人田孟华,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富民县人。被申请人XX先,男,1998年12月31日生,汉族,楚雄民族中专服装班学生,楚雄市人。法定代理人杨定美,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双柏县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461号柳迪与XX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1100.00元,申请执行费80.00元,合计111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