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康展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诺翼航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展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诺翼航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186号原告上海康展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岳,男。被告诺翼航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展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诺翼航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展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康展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68.50元,减半收取计4,93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