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7幢126号。法定代表人冯鹏,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晓明(受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恺(受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系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北路9号(软件科技产业园)A8楼三层D308。法定代表人刘雨,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清(受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常州市瑞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淮安市网众多媒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娇人民陪审员 臧效年人民陪审员 陈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