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贺有与包革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有,包革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182号原告贺有,男,满族,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包革命(常用名:革命),男,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有与被告包革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