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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忠学与安图县松江镇茂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忠学,安图县松江镇茂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字第451号原告:林忠学,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县松江镇茂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图县。负责人:孙常涛,该村村长(兼村书记)委托代理人:路伟,男,该村会计,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忠学诉被告安图县松江镇茂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林忠学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忠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忠学负担。审判员  林宇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