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伍春阶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36号罪犯伍春阶,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了(2010)大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春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10日和2014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伍春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春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加工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65.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春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春阶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