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901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清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陶兢(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职员。被告刘君。委托代理人刘锡明(受刘君的特别授权委托,系刘君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