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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阿拉德尔图与阿日并特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德尔图,阿日并特古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3民初550号原告阿拉德尔图,男,1989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阿日并特古斯,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德尔图诉被告阿日并特古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日并特古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德尔图撤回对被告阿日并特古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拉德尔图负担。审判员马图雅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牧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