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桂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桂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668号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禾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美毅,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桂木,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桂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市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希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