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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加广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加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177号罪犯高加广。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常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加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三复字第0054号刑事裁定,对高加广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6年2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6年3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高加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文化、技术课的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加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的事实,有罪犯高加广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高加广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加广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加广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