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卜庆号与苏汉林、张瑞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庆号,苏汉林,张瑞侠,苏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918号原告卜庆号,地址: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家属院。被告苏汉林,地址:河南省夏邑县福寿步行街。被告张瑞侠,地址:河南省夏邑县福寿步行街。被告苏慧丽,地址:河南省夏邑县福寿步行街。原告卜庆号诉与被告苏汉林、被告张瑞侠、被告苏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卜庆号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卜庆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