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雷斌与李伟、黄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雷斌,李伟,黄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79号申请执行人苏雷斌,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少琴,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苏雷斌与被执行人李伟、黄少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雷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伟、黄少琴偿还欠款本金256358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日起计算还款之日止),受理费5184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伟、黄少琴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