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5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月娟诉弓长岭区房产物业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月娟,弓长岭区房产物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5民初280号原告:董月娟,女,1963年8月5日出生。被告:弓长岭区房产物业管理局,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政府□□□村。法定代表人:盖某某,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月娟诉被告弓长岭区房产物业管理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月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月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月娟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