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行申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姬彩霞、杨福祥诉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姬彩霞,杨福祥,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王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申字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审上诉人)姬彩霞,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审上诉人)杨福祥,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杨静,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系姬彩霞、杨福祥之女。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负责人王铁锁,职务所长。原审第三人王玉萍,女,1962年6月23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本市。再审申请人姬彩霞、杨福祥因诉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姬彩霞、杨福祥申请再审称,王玉萍及其丈夫杨东升和两个儿子强行闯入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殴打,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原判认定申请人与王玉萍、杨东升及其两个儿子发生纠纷属于“打架”,并据此对王玉萍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姬彩霞、杨福祥与第三人王玉萍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被申请人阳泉市公安局马家坪派出所接警后,依法对王玉萍、杨东升进行了调查询问,2014年11月19日对王玉萍作出的行罚决字[2014]00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王玉萍处以罚款二百元整。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对王玉萍、杨东升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再审申请人认为,王玉萍、杨东升的行为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再审申请人的该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彩霞、杨福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 宏代理审判员 魏佩芬代理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