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谢红顺与被告邝庆生、邝青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顺,邝庆生,邝青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188号原告谢红顺,男。被告邝庆生,男。被告邝青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顺与被告邝庆生、邝青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邝庆生、邝青菊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谢红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邝庆生、邝青菊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