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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姜跃会土地行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姜跃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原德惠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德惠市东风路102线。负责人郭玉彬,主任。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姜跃会,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德惠市。本院审理上诉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姜跃会房屋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上诉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高婧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