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易义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义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义林。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义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剑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因无钱吸毒,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易义林先后1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陈某、张某,重量共计7.7445克。2015年12月9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娄底市湘阳街中铁大酒店门口将准备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易义林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一包,红色片剂一粒。随后,在被告人易义林的带领下,民警从易义林在中铁大酒店所开的609房间内电视墙左侧缴获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混合物6包。经鉴定,所缴获的白色晶体共计净重4.19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缴获的红色片剂共计净重0.41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该院认为,被告人易义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义林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易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义林系吸毒人员,因无钱吸毒,于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在娄底城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重量共计7.7445克(含被缴获的部分)。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易义林在娄底市洞新市场公共厕所处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2、2015年10月2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易义林在娄底市洞新市场公共厕所处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3、2015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易义林在娄底市洞新市场公共厕所处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4、2015年11月2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5、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易义林在娄底市洞新市场公共厕所处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陈某。6、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7、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8、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9、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10、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11、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12、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13、2015年12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易义林在自己位于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西居委会租住的房间里将0.04克甲基苯丙胺和0.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张某。2015年12月9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娄底市湘阳街中铁大酒店门口将被告人易义林抓获,并从易义林身上缴获0.6587克甲基苯丙胺,0.10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在被告人易义林的带领下,民警从易义林在中铁大酒店所开的609房间内电视墙左侧缴获3.5335克甲基苯丙胺和0.304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易义林系被动到案的事实;2、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易义林受检尿样称阳性反应,系吸毒人员的事实;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其在易义林处购买过5次毒品,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200元的价格购买约0.5克××,2015年12月8日晚上易义林要其帮忙在娄底中铁酒店开房的事实;4、证人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其在易义林处购买了8次毒品,每次都是以100元的价钱购买约0.04克××和四分之一粒麻古,及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易义林系贩卖毒品给其的人员的事实;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易义林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物净重0.6587克、红色片状物净重0.1081克,从易义林在中铁大酒店所开的609房间内缴获的白色晶体物净重3.5335克、红色片状物净重0.3042克,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易义林处缴获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混合物7包的事实;7、中铁大酒店入住登记单,证明2015年12月9日陈某在娄底中铁大酒店登记开了609房间的事实;8、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易义林准确指认其藏匿在中铁大酒店609房间的毒品的事实;9、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易义林农业银行卡交易基本情况的事实;10、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易义林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11、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易义林与陈某、张某之间通话基本情况的事实;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易义林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3、被告人易义林的供述,证明其在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5次贩卖毒品给陈某,每次都是以200元钱卖给陈某约0.5克的××,陈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其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上。其在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8次贩卖毒品给张某,每次都是在其租住的娄底市娄星区铁西居委会的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月0.04克××和0.04克麻古,在2015年12月9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义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易义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易义林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义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婷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 盼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