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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崔保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崔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号*号楼。被执行人:崔保国。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保国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