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甲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解树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乙。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根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再审申请人应一次性给付被申请人现金6万元。据此,被申请人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现金6万元,但被申请人起诉的是购房款6万元,表明被申请人在起诉时并不能肯定起诉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6万元是否合理,便虚构了6万元购房款的事实。一审庭审经法庭释明,被申请人始终对购置房屋一事无法表述清楚,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现金6万元,没有说明是财产折价款或者是其他事项,事实情况是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逼迫之下签字离婚,在没有任何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又单方承诺给被申请人现金6万元。再审申请人为结婚向被申请人交付彩礼共计15万元,结婚时收取礼金3万元也由被申请人保管,婚后收入也由被申请人保管,婚姻仅仅维持了5个月,没有购置楼房、车辆等财产,被申请人要求支付6万元没有事实基础。协议离婚后第二天,被申请人为骗取衣物和再审申请人口头协议由再审申请人支付2万元,不再按离婚协议履行,当天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15000元,被申请人对此丝毫没有提及,被申请人存在讹诈行为。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处理达成一致,载明:“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现金陆万元整(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原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45000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是在被申请人逼迫之下签字离婚以及变更离婚协议财产处理内容等情况,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其并未在原审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审不予支持正确。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的彩礼、礼金管理等事实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原二审判决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甲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