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藁0109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甲某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某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藁0109民初4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某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起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