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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藁0109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甲某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某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藁0109民初41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某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起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紫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