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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戚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635号罪犯戚寅,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泰海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13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4年1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戚寅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因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戚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戚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因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潘启芳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