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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14号原告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金桥大道特一号4楼4007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力(特别授权代理),系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金单。本院在审理受理原告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33元,由原告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曦筱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