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159号原告戴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朱七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