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史书芹诉高亚彩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书芹,高亚彩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2010号原告史书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占清,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亚彩,女,汉族。原告史书芹与被告高亚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素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书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亚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宁城县白如雪美容养生馆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2015年5月29日,被告到原告的门店进行面部美容护理,用了一套纯金泊皙白凝胶,该产品的价格为1280元,面膜款144元,阿胶膏价款400元,合计1824元。被告以前来过原告的门店进行美容护理,被告做完护理后,说没有带钱就让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及店员多次向其索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付。原告认为,被告到原告门店进行美容护肤护理,应当当时付款,因考虑其原来曾在店里做过护理,才让其欠款,经多次向其索要无果,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824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史书芹系宁城县白如雪美容养生馆的经营者。2015年5月份,被告高亚彩到原告处进行面部美容护理时,使用了价格为1280元的纯金泊皙白凝胶一套、144元的面膜一套及400元的阿胶膏一盒,上述产品合计为1824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因无钱给付,在原告出具的金额为1824元的欠据清单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被告签字的欠据清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产品并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按约支付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亚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书芹欠款18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被告高亚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素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