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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苗华与王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华,王玮,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异33号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祝义才,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苗华。被执行人王玮。申请执行人苗华与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向案外异议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异议人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根据案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通知案外异议人到庭参加执行异议听证审查。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异议人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秀娟人民陪审员  沈 燕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庭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