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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6

案件名称

周林与袁文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林,袁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周林,其余略。被执行人袁文凤,其余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袁文凤应偿还周林借款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文凤系安龙县供电局退休职工,月退休工资3684.99元,因另案被扣划工资1500元,尚余2184.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袁文凤账号的工资收入1000元至申请人周林的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至扣清欠款43912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罗先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