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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正忠与黄涌江、宋宽霞、黄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忠,黄涌江,宋宽霞,黄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忠,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涌江,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宋宽霞,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馨,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宽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60671800********账户的存款(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