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吴建华、吴亚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吴建华,吴亚宇,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吴佳,缪惠国,沈周华,江阴凯联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金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14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946469-8,住所地江阴市。负责人沈会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华,男,汉族,1962年2月8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吴亚宇,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9759-5,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佳,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生,住江阴市。被告缪惠国,男,汉族,1965年6月3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沈周华,男,汉族,1961年11月18日生,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凯联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744767j,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沈周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小春(受沈周华、江阴凯联纺织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金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43251-1,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缪惠国,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江阴支行)诉被告吴建华、吴亚宇、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代尔公司)、吴佳、缪惠国、沈周华、江阴凯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联公司)、江阴市金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吴建华、吴亚宇、莫代尔公司;贷款于2014年9月29日发放,于2015年9月27日到期;贷款本金18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7日,尚结欠贷款本金1777135.74元、期内利息59681.46元、罚息17717.77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9%,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吴建华、吴亚宇、莫代尔公司应支付民生银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69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吴佳、缪惠国、沈周华在180万元限额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凯联公司、金谷公司在180万元限额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吴建华、吴亚宇、莫代尔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854534.97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3681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69000元。2、吴佳、缪惠国、沈周华、凯联公司、金谷公司对上述吴建华、吴亚宇、莫代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周华、凯联公司辩称:民生银行江阴支行要求沈周华、凯联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基于联保连带授信合同,本案中莫代尔公司、凯联公司、金谷公司没有真正形成联保体系,且本案借款是吴建华的个人行为,与联保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请求驳回民生银行江阴支行要求沈周华、凯联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被告吴建华、吴亚宇、莫代尔公司、吴佳、缪惠国、金谷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凭证、贷款基本信息表、还款明细表、还款计划表、最高额担保合同、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吴建华、吴亚宇、莫代尔公司、吴佳、缪惠国、金谷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沈周华、凯联公司提出的本案属于联保责任、未实际形成联保体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因沈周华、凯联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沈周华、凯联公司提出的该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建华、吴亚宇、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854534.97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3681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吴建华、吴亚宇、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69000元。三、吴佳、缪惠国、沈周华对吴建华、吴亚宇、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凯联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金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对吴建华、吴亚宇、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10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吴建华、吴亚宇、江阴莫代尔线业有限公司、吴佳、缪惠国、沈周华、江阴凯联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金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